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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时间:2021-10-12 点击: 作者:罗文艳 来源:

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知,受公司业务审核变动影响,各地方分公司的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服务的审核业务已由上海总公司统一办理,为提高理赔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报销麻烦,现就该险种在理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销对象

该险种报销对象要求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能住康复科)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且各项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不予报销的情况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如下:

1、被保险人醉酒、斗殴、吸毒;

2、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潜水、攀岩等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导致的住院,或患艾滋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5、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精神性疾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

6、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的费用;

7、被保险人体检,住入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医院(病房)、疗养院、挂床住院(是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8、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发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以上事项,请教职工知悉。

 

景德镇陶瓷大学卫生所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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